(2017)晋0828民初64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尚某某与邢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尚某某,邢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28民初645号原告:尚某某,女,1992年3月26日出生,汉族,夏县瑶峰镇南关村村民,现住该村小西巷新区08组34号(娘家)。被告:邢某某,男,1992年4月26日出生,汉族,夏县尉郭乡苗村村民,现住该村。本院在审理原告尚某某与被告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尚某某于2017年7月24日以双方庭下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尚某某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尚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尚某某减半负担。审判员 段国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樊红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