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322民初131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深圳惠普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与阮晓锋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惠普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阮晓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322民初1316号原告:深圳惠普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号*栋***室。法定代表人:黎晓辉,任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园园,系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被告:阮晓锋,男。原告深圳惠普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阮晓锋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原告深圳惠普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深圳惠普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何 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贾建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