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3民初557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8-06-30
案件名称
代俊磊与陶沛江、陶沛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代俊磊,陶沛江,陶沛法,青岛千叶食品有限公司,内蒙古乐耕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鲁0283民初5573号原告:代俊磊,住平度市。委托诉讼代理人:代永初,住山东省平度市。系原告的父亲。被告:陶沛江,住平度市。被告:陶沛法,住平度市。被告:青岛千叶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平度市崔家集镇陶家屯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37403851451。法定代表人:陶沛江,总经理。被告:内蒙古乐耕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商都县七台镇。法定代表人:陶晓明,总经理。上述四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陶沛升,男,汉族,1973年9月10日生,住山东省平度市。原告代俊磊诉被告陶沛江、陶沛法、青岛千叶食品有限公司、内蒙古乐耕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代俊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陶沛江、陶沛法、青岛千叶食品有限公司、内蒙古乐耕食品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00元,利息100000元(按照月利率2%,从2017年1月20日计算至2017年6月20日);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陶沛江、青岛千叶食品有限公司、内蒙古乐耕食品有限公司2016年10月20日向原告借款1000000元,陶沛法作为担保人,借款合同载明借款人及担保人以个人及夫妻双方家庭财产对借款本息提供担保。但合同到期后,四被告均未履行还款义务,原告多次催要无果,给原告造成无可挽回的损失,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如所请。被告陶沛江、陶沛法、青岛千叶食品有限公司、内蒙古乐耕食品有限公司辩称,借款属实,我们确实借了原告100万元,我们愿意与原告协商解决。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陶沛江、陶沛法、青岛千叶食品有限公司、内蒙古乐耕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3月30日前偿还原告代俊磊借款本金1000000元,如到期不能还清,则自2016年10月20日借款之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按年利率24%计息。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14700元,减半收取735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2350元,由被告陶沛江、陶沛法、青岛千叶食品有限公司、内蒙古乐耕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侯京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申请执行期限为履
 行期届满二年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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