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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26执253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宁海支行、张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宁海支行,张琴,葛姣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26执2539号申请执行人: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宁海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26570525167D),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宁海县桃源街道金水路355号。法定代表人:童慧琴,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杨灵丹,女,1984年1月1日出生,汉族,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宁海支行职工,住宁海县。委托代理人:朱渊毅,男,1987年9月2日出生,汉族,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宁海支行职工,住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被执行人:张琴,女,1990年6月6日出生,汉族,职工,住宁海县。被执行人:葛姣平,女,1973年2月10日出生,汉族,职工,住宁海县。申请执行人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宁海支行与被执行人张琴、葛姣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13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我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期间查明本案不符合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如下:驳回(2017)浙0226执2539号案件执行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冬娣审 判 员 林欣荣审 判 员 陈朝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洪 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