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721刑初13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苗玲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海港,苗玲
案由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乡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21刑初138号自诉人:贾海港,男,汉族,1970年9月16日出生住新乡县,被告人:苗玲,女,1975年10月26日出生,住新乡县,身份证号:410721197510260020被告人:付万伟,男,1973年10月8日出生,现住新乡县,自诉人贾海港诉被告人苗玲、付万伟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案,自诉人于2017年07月20日起诉至我院。案件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被告人主动履行了生效判决,自诉人于2017年0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该申请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贾海港撤回对苗玲、付万伟的起诉。审判员 王艳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硕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