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22执215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浙江桐庐恒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陆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桐庐恒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陆芸,俞建峰,鲍荣全,鲍忠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22执2156号申请执行人浙江桐庐恒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8029705-7,住所地桐庐县城南街道迎春南路86号。法定代表人蒋仲西。被执行人陆芸,女,1988年5月12日出生,住桐庐县。被执行人俞建峰,男,1986年10月11日出生,住桐庐县。被执行人鲍荣全,男,1966年2月2日出生,住桐庐县。被执行人鲍忠妹,女,1966年4月2日出生,住桐庐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浙0122民初2298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陆芸、俞建峰、鲍荣全、鲍忠妹支付申请执行人浙江桐庐恒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案款58994.84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637.5元、执行费785元。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义务。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陆芸、俞建峰、鲍荣全、鲍忠妹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及其收入,限额在75000元内予以冻结、划拨、扣留、提取;或对其所有的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柴樟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郑燕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