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04民终37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上诉人杨风金劳动争议纠纷不服一审不予立案上诉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鹤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风金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黑龙江省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4民终378号上诉人(一审起诉人)杨风金,男,1970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上诉人杨风金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南山区人民法院(2017)黑0404民初39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杨风金上诉请求:请求撤销(2017)黑0404民初391号民事裁定书,并依法指令南山法院立案受理。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2017年6月23日向南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是黑龙江龙煤鹤岗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本案的原、被告与(2016)黑0404民初30号民事判决及(2017)黑04民终158号民事判决原、被告相同,诉讼标的均是劳动关系,本案杨风金要求确认其与黑龙江龙煤鹤岗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而(2016)黑0404民初30号民事判决及(2017)黑04民终158号民事判决中杨风金要求是解除其与黑龙江龙煤鹤岗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动合同关系,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是想要否定前诉裁判结果。故杨风金的起诉构成重复起诉。综上,一审裁定不予立案正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林伟鹤代理审判员  刘延霞代理审判员  刘延鑫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培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