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1执保76-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孙某、李某与何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某,李某,何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421执保76-2号申请人:孙某,男,1970年11月16日出生,满族,职工。申请人:李某,女,1969年9月10日出生,蒙古族,职工。被申请人:何某,女,1979年2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申请人孙某、李某与被申请人何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内0421民初10045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业务庭移送执行,本院决定立案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查封担保人孙海廷名下的位于楼房。本裁定书送达后自动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孙文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明浩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