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03民初279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与被告汪爱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汪爱萍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03民初2795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住所地:负责人:杨新丰,行长。委托代理人:梁加伟,陕西乐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曹祥林,陕西乐友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汪爱萍,女,1980年9月8日出生,汉族,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与被告汪爱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撤诉。案件受理费7807元,减半收取计3903.5元,公告费300元,由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负担。审 判 长 马利群审 判 员 罗艳琴人民陪审员 唐金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申丽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