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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224执恢10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06

案件名称

阮恢智与徐大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阮恢智,徐大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通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224执恢100号申请执行人阮恢智,男,1962年3月22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通山县人。被执行人徐大艳,男,1971年10月6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通山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阮恢智与被执行人徐大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分期分批偿还债务,现申请人阮恢智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鄂12**执恢10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徐唐发审判员  王望喜审判员  方显章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徐飞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