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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执50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8-08-12

案件名称

任法现、哈尔滨市长禹房地产开发王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有限公司执行通知书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7)黑01执502号任法现、哈尔滨市长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你(单位)与王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黑龙江省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31日作出的(2016)黑01民初36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17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8月18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5日内履行下列义务:一、被执行人哈尔滨市长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哈尔滨市长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给付申请人王瑜借款本金1,000万元及利息300万元;二、案件受理费97,545元和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执行人哈尔滨市长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任法现负担97,545元。开户银行:农行哈尔滨昆仑支行户名: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08-066201040021797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并将你单位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拒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风险提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本院执行局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闽江路228号邮编:150090联系人:马荣清联系电话:0451-8226****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