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4民初227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吴某与田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田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林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4民初2272号原告吴某,男,1954年9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身份证号码:×××被告田某,男,1988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身份证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诉被告田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起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保全费1020元,邮寄送达费40元,均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谷文玲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君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