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内0424民初227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吴某与田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田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林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4民初2272号原告吴某,男,1954年9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身份证号码:×××被告田某,男,1988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身份证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诉被告田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起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保全费1020元,邮寄送达费40元,均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谷文玲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君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