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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0民督6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重庆福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吴文伟代果申请支付令督促程序(支付令)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重庆鑫龙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吴文伟,代果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0民督61号申请人:重庆鑫龙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锦坪街5号。法定代表人:康云,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胜,该公司员工。被申请人:吴文伟,男,汉族,1967年1月15日出生,住重庆市綦江区。被申请人:代果,男,汉族,1969年4月25日出生,住重庆市綦江区。申请人重庆鑫龙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吴文伟、代果申请支付令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后,于2017年7月12日发出(2017)渝0110民督61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吴文伟、代果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物业服务等相关费用,或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因被申请人吴文伟、代果未在家,不能送达,申请人于2017年7月24日主动向本院撤回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债务人收到支付令前,债权人撤回申请的,应当终结督促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本院(2017)渝0110民督61号支付令自行失效。申请费15元,由申请人重庆鑫龙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负担(此款申请人已交)。审判员 雷 永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邓乐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