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执312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番禺支行与朱婉仪、广州番禺雅居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番禺支行,朱婉仪,广州番禺雅居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仲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执312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番禺支行,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市桥清河东路338号。负责人:张威,职务:行长。被执行人:朱婉仪,女,1974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番禺区。被执行人:广州番禺雅居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兴业路。法定代表人:薛双有。被执行人:陈仲华,男,1970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番禺区。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番禺支行与被执行人朱婉仪、广州番禺雅居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仲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6)穗仲案字第11489号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裁决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执行。经查,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已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为便于案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指定由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执行。二、指定执行文书由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送达当事人。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彭新强审判员 邹利纯审判员 彭卫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三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