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322执4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上栗县金栗经济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施先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栗县金栗经济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施先勇,张富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上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322执42号申请执行人上栗县金栗经济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栗县上栗镇沿河路。法定代表人李习义,经理。被执行人施先勇,男,汉族,住上栗县。被执行人张富祥,女,汉族,住址同上。本院于2017年1月22日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上栗县金栗经济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施先勇、张富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0322民初611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施先勇、张富祥应支付申请执行人上栗县金栗经济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借款共计62025元,现因被执行人施先勇、张富祥暂无履行能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宏林审 判 员 李金波审 判 员 周敬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林 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