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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执412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李子轩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子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粤03执4123号 被执行人:李子轩,男,1995年2月8日出生,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住香港特别行政区,现在广东省东莞监狱服刑。 被执行人李子轩财产刑执行一案,本院(2016)粤03刑初588号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第一项判处“被告人李子轩犯走私武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财产刑义务,本院依法立案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委托被执行人服刑监狱即广东省东莞监狱狱政科对其财产进行调查,并送达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另,本院依法通过深圳法院鹰眼查控网、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平台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查证,均未反馈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振宇 审 判 员  白田甜 代理审判员  黄泽辉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刘 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