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27执7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富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富永,李增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627执74号申请执行人: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李富永。被执行人:李增盼。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李富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唐县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6年3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唐县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田恩儒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孙铁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