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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6执101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张梅与马飞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梅,马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6执1014号申请执行人张梅。被执行人马飞。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张梅与被执行人马飞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2016)陕0116民初2945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马飞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周江波在金融机构有存款,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周江波在陕西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ZZZZZZZZZZZZZZZZZZ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0680.00元。冻结被执行人周江波在陕西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YYYYYYYYYYYYYYYY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0680.00元。冻结被执行人周江波在中国银行QQQQQQQQQQQQQQQQ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0680.00元。冻结被执行人周江波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NNNNNNNNNNNNNNN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0680.00元。冻结被执行人周江波在陕西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EEEEEEEEEEEEEEEEE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0680.00元。冻结被执行人周江波在中国工商银行MMMMMMMMMMMMMMMM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068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为华审判员  李恒轩审判员  李晓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毛明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