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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6行终6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余阳行政强制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岳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余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湘06行终62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余阳,男,1956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临湘市。上诉人余阳因公安行政强制一案,不服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2017)湘0682行初15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余阳上诉称,1991年8月2日,临湘市公安局羊楼司派出所以上诉人为一盗窃案的犯罪嫌疑人为由,对上诉人进行长达8小时的刑讯逼供,接着又将上诉人转移至临湘市公安局看守所,非法羁押107天后释放,公安机关未办理刑事拘留手续,其事后补办的收容审查证程序违法,审查证内容也严重违法。请求撤销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2017)湘0682行初15号行政裁定,依法确认临湘市公安局于1991年8月8日出具的收审(19)号收容审查证非法。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起诉超过法定期限且无正当理由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上诉人余阳所诉临湘市公安局收审(19)号收容审查证作出的时间是1991年8月8日,余阳认为该收容审查证非法,提起行政诉讼的法定最长期限为作出之日起五年。余阳于2017年6月15日向临湘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已超过法定起诉期限,原审法院裁定不予立案正确。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先治审判员  严 冰审判员  王 婷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 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