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02民初132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关于原告曲德贵与被告程继欣、王立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曲德贵,程继欣,王立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202民初1324号原告:曲德贵,男,1951年4月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国萍,龙沙区江岸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程继欣,男,1976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齐齐哈尔市龙沙区。被告:王立柱,男,1974年2月1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齐齐哈尔市铁锋区。原告曲德贵与被告程继欣、王立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曲德贵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国萍、被告程继欣、被告王立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曲德贵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偿还欠款本金100,000.00元,利息36,000.00元,本息合计136,000.00元。事实及理由:原告曲德贵与被告王立柱系朋友关系,2015年10月20日原告通过王立柱与被告程继欣相识,被告程继欣需要资金周转用于工人开支,于当日原告向朋友张凤华借款100,000.00元,并将这100,000.00元直接转借给被告程继欣,被告程继欣向原告出具借条,被告王立柱用电话录音答应这笔款项如果被告程继欣不能偿还,就由王立柱本人偿还,并提供2014年4月14日与2014年4月29日的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协议共两份作为担保,并约定月息3分。借款时间2015年10月20日至2016年1月20日止。借款期限届满后,原告向二被告多次索要,但二被告均未还款。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偿还欠款本金及利息合计136,000.00元。被告程继欣辩称,欠款属实,同意偿还本金及利息。被告王立柱辩称,原告与被告程继欣是通过他介绍认识的,但是两人借款的事情他不清楚,借款的时候也不在场,不同意还款。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借据一份、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协议两份、录音两份,证实借款事实。证人张凤华出庭作证,证实原告向张凤华借款100,000.00元,并将这100,000.00元直接转借给被告程继欣。对原告提供的证据经审查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予以采纳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曲德贵与被告王立柱系朋友关系,2015年10月20日原告通过王立柱与被告程继欣相识,程继欣需要资金周转用于工人开支,于当日原告向朋友张凤华借款100,000.00元,并将这100,000.00元直接转借给被告程继欣,被告程继欣向原告出具借条,借款时间2015年10月20日至2016年1月20日止,并约定月息3分,被告程继欣于借款时给了张凤华三个月的利息9,000.00元。被告王立柱虽然介绍原告与程继欣认识,但对两人之间的借款并不清楚,也未做过担保。被告王立柱原本想向原告借款70,000.00元,就把两份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协议给了原告,但是后来没有借成,房屋协议就一直放在原告处。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程继欣之间的借款关系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由于双方借款时已经预扣利息9,000.00元,本院按照借款本金按91,000.00元予以支持。利息从2016年1月份计算至2017年6月份,按照月息2分计算,利息为32,760.00元,本息合计123,760.00元。原告主张被告王立柱应与程继欣共同偿还本案所涉及欠款本息,但经审理查明,被告王立柱对双方的借款情况不清楚,且借据中并无王立柱本人签字,故原告主二被告共同偿还本案所涉钱款本息的诉求,亦不成立。综上所述,原告曲德贵主张被告王立柱偿还欠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程继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给付原告曲德贵借款本金91,000.00元,利息32,760.00元(利息截止2017年6月21日,此后发生的利息顺延至实际履行时止),本息合计123,760.00元。二、驳回原告曲德贵主张被告王立柱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的诉讼请求。上述款项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即执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20.00元,由被告程继欣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李 梅人民陪审员 薛竟玉人民陪审员 马 侠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辛雪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