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2923民初20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杨仪凯与焉耆县苏海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库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库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仪凯,焉耆县苏海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2923民初2011号原告:杨仪凯,男,1957年2月22日出生,住四川省三台县。被告:焉耆县苏海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的:新疆焉耆县焉耆镇政府路。法定代表人:符磊,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仪凯诉被告焉耆县苏海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仪凯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元,由原告自行负担。审判员 张桂茹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侯亚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