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3执170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青岛露洁日用化工有限公司、杨雷鹏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露洁日用化工有限公司,杨雷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3执1705号申请执行人:青岛露洁日用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四流中路273号38号网点。法定代表人郭恩杰,总经理。被执行人:杨雷鹏,男,1990年9月16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平度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青岛露洁日用化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杨雷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要求被执行人给付货款5050元,被执行人杨雷鹏已经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2016)鲁0283民初171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卢修军审判员 徐建军审判员 于端尧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徐伟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