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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528执78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刘继尧与王兆勤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继尧,王兆勤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兴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28执783号申请执行人刘继尧,男,1981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兴文县人。被执行人王兆勤,女,1988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兴文县人。案由:婚姻家庭纠纷申请执行人刘继尧与被执行人王兆勤婚姻家庭纠纷一案,兴文县人民法院(2016)川1528民初1648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查,被执行人王兆勤在银行有存款,本院已依法冻结,现需提取解冻,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王兆勤在四川珙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存款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 鑫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曾鱼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