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123执15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陈时铿、黄福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罗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时铿,黄福麟,阮满香,福州乐华乳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123执158号申请执行人:陈时铿,男,1960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罗源县,被执行人:黄福麟,男,1970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被执行人:阮满香,女,1969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被执行人:福州乐华乳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岳峰镇连江北路与化工路交叉处东二环泰禾城市广场(一期)8号楼11层28办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11746386181E。法定代表人:黄福麟,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陈时铿与被执行人黄福麟、阮满香、福州乐华乳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罗源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闽0123民初111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本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于2017年1月22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800000元及利息。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本院依职权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同时依法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了调查。经查:被执行人黄福麟、阮满香电话拒接。避而不见;被执行人福州东华乳品有限公司无法查证实际经营地;多次查询银行,未发现被执行人黄福麟、阮满香、福州乐华乳品有限公司名下有大额存款;被执行人黄福麟所有的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鼓山镇福马路418号缔景花园(二期)8#楼308单元的房产已被本院查封并启动拍卖程序,但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7年7月6日向本院商请移送执行,据悉福州鼓楼区人民法院立案的交通银行福建省分行申请执行上述被执行人执行案件标的达500余万元且享有优先受偿权,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同意移送执行。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马榕武执行员  郑立嵩执行员  张章武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孔晓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