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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525执10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霍山县但家庙镇人民政府与安徽霍山县金天磁业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霍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霍山县但家庙镇人民政府,安徽霍山县金天磁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霍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525执104号申请执行人:霍山县但家庙镇人民政府,住所地霍山县。法定代表人:葛子俊,镇长。被告:安徽霍山县金天磁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霍山县。法定代表人:徐林,总经理。申请执行人霍山县但家庙镇人民政府与被执行人安徽霍山县金天磁业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向我院就未执行到位的执行标的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柯东升审判员  杨劲松审判员  方 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传治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