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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21民初188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张亚卓与前郭县查干花镇腰五井子村村民委员会、孙殿明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亚卓,前郭县查干花镇腰五井子村村民委员会,孙殿明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21民初1883号原告:张亚卓,男,汉族,1968年4月21日生,住长岭县。被告:前郭县查干花镇腰五井子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前郭县。法定代表人:兰丽臣,村民委员会主任。被告:孙殿明,男,汉族,1973年4月27日生,住前郭县。原告张亚卓诉被告前郭县查干花镇腰五井子村村民委员会、孙殿明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亚卓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亚卓撤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顺利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吕 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