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21民初188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张亚卓与前郭县查干花镇腰五井子村村民委员会、孙殿明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亚卓,前郭县查干花镇腰五井子村村民委员会,孙殿明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21民初1883号原告:张亚卓,男,汉族,1968年4月21日生,住长岭县。被告:前郭县查干花镇腰五井子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前郭县。法定代表人:兰丽臣,村民委员会主任。被告:孙殿明,男,汉族,1973年4月27日生,住前郭县。原告张亚卓诉被告前郭县查干花镇腰五井子村村民委员会、孙殿明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亚卓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亚卓撤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顺利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吕 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