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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民申114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舒连平与湖南雷锋建设有限公司、湖南金晖置业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湖南雷锋建设有限公司,舒连平,湖南金晖置业有限公司,洪向东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民申114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湖南雷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高新开发区雷锋街道正兴路57号。法定代表人:彭佑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段小强,北京德恒(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谭剑,北京德恒(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舒连平,女,1962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双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定群,湖南星邦律师事务所律师。一审被告:湖南金晖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湘阳街金谷市场东门0103栋402室。法定代表人:洪向东,该公司负责人。一审被告:洪向东,男,1970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再审申请人湖南雷锋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雷锋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舒连平、一审被告湖南金晖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晖公司”)、洪向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湘13民终3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雷锋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孙元清审判员  朱绍清审判员  方 晶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付 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