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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02执87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田洪利与郑作雨无因管理纠纷、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洪利,郑作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102执875号申请执行人田洪利,女,1963年3月27日出生,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被执行人郑作雨,男,1976年7月5日出生,住所地辽宁省灯塔市。田洪利申请郑作雨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辽0102民初2628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田洪利于2017-2-13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书面同意该案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辽0102民初2628号中止执行。若中止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庄玉伟执行员  卢宏阳执行员  史新宁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育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