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321财保15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唐璀璀与邹喜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双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唐璀璀,邹喜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321财保157号申请人唐璀璀,男,汉族,双峰县人,住双峰县。被申请人邹喜信,男,汉族,江西省人,住江西省高安市。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受理申请人唐璀璀与被申请人邹喜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查明:2017年07月07日00时50分许,在双峰县××线××300M地段,由被申请人邹喜信驾驶车牌号为赣C×××××的重型半挂牵引车,因刹车分泵突然失效与公路上临时停车由申请人唐璀璀驾驶车牌号为湘K×××××的小型轿车并搭载凌磊、刘盼、朱锐、刘波发生碰撞,造成凌磊、刘盼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现申请人唐璀璀为防止被申请人邹喜信转移财产,造成本案难以执行,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扣押被申请人邹喜信驾驶的车牌号为赣C×××××的重型半挂牵引车。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唐璀璀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邹喜信驾驶的车牌号为赣C×××××的重型半挂牵引车一辆,由双峰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第二中队负责保管。被申请人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供有效担保,足以保证今后能依照法律规定赔偿申请人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或者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自愿达成解除诉前财产保全协议,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否则,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华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阳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