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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83民初496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刘建成与梁丽萍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建成,梁丽萍,景胜杰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 � 裁 定 书(2017)冀0983民初4961号原告:刘建成,男,1980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被告:梁丽萍,女,1972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黄骅市。第三人:景胜杰,男,1977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原告刘建成与被告梁丽萍、第三人景胜杰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原告刘建成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建成撤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刘建成承担。审判员  胡志刚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艳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