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83民初496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刘建成与梁丽萍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建成,梁丽萍,景胜杰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 � 裁 定 书(2017)冀0983民初4961号原告:刘建成,男,1980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被告:梁丽萍,女,1972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黄骅市。第三人:景胜杰,男,1977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原告刘建成与被告梁丽萍、第三人景胜杰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原告刘建成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建成撤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刘建成承担。审判员 胡志刚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艳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