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002民督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王亿刚、黄中华申请支付令督促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百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亿刚,黄中华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1002民督1号申请人:王亿刚,男,1978年6月18日出生,壮族,住广西百色市右江区,被申请人:黄中华,男,1979年1月5日出生,壮族,住广西百色市右江区,申请人王亿刚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称,2016年12月15日,被申请人以生意周转为由向申请人借款182万元,约定借款期限6个月,每月利息以182万元为基数按2%计付,借款到期后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一次性支付本息1931000元。被申请人根据上述约定出具借据给申请人,并有黄清臣作为见证人。现借款期限届满,申请人多次催款未果,故向本院申请支付令要求被申请人黄中华给付申请人19310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黄中华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王亿刚1931000元。申请费7393元,由被申请人黄中华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黄靖钧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黄 婷书 记 员 张春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