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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233民初30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沈春雷与赖小连、朱建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春雷,赖小连,朱建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新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233民初301号原告:沈春雷,女,1982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英德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凤平,广东怿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赖小连,女,1987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新丰县,被告:朱建峰,男,1984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新丰县,原告沈春雷诉被告赖小连、朱建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原告沈春雷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沈春雷以被告赖小连还清借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春雷撤诉。案件受理费463元,由原告沈春雷负担。审判员  李春容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许思思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