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12民终170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7-30

案件名称

阜阳零五五八装修设计有限公司因与吕茂才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2民终170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原告):零五五八装修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法定代表人:吴敬,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曹磊,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被告):吕茂才,男上诉人阜阳零五五八装修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零五五八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吕茂才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2016)皖1202民初71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零五五八公司上诉请求: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驳回吕茂才的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1、原判决认定股权分配协议系吕茂才与吴敬之间的个人行为是错误的。2、原判决认定零五五八公司与吕茂才之间系劳动关系是错误的。3、原判决认定吕茂才每月工资8300元是错误的。4、原判决适用劳动合同法律处理本案是错误的。吕茂才答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吕茂才向一审法院的起诉请求:1、请求判令零五五八公司发放其2016年7月份及2016年8月份5天工资9895元(每月8300元);2、零五五八公司发放其2016年6月至7月双倍工资33200元;3、零五五八公司补交其2016年6、7月两个月社保;4、零五五八公司赔偿其1个月工资8300元作为经济补偿;5.本案诉讼费由零五五八公司承担。零五五八公司向一审法院的诉讼请求:1、判决我公司无需向吕茂才支付工资9895元;2、诉讼费由吕茂才承担。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1日,甲方吴敬与乙方吕茂才签订股权分配协议一份,约定甲方持有零五五八公司51%的股权,乙方持有49%的股权,乙方任零五五八公司总经理,全面负责公司经营管理,甲方不参与公司实际管理。乙方自2016年6月1日起注资零五五八公司,并正式负责管理公司。签订协议后,吕茂才进入零五五八公司担任总经理,负责管理公司,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2016年8月5日,吕茂才与零五五八公司办理好离职人员工作移交清单后,离开公司。吕茂才工作期间,于2016年7月12日领取了6月份工资8300元。后吕茂才向阜阳市颍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申请仲裁,要求零五五八公司支付2016年7月份全月及2016年8月份5天的工资合计9895元、支付2016年6月至7月2个月的双倍工资合计33200元、赔偿一个月的工资8300元作为经济补偿。阜阳市颍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于2016年11月14日作出阜州劳(人)仲案字[2016]067号仲裁裁决书,裁决:一、被申请人阜阳零五五八装修设计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吕茂才2016年7月1日至2016年8月5日的工资共计9895元;二、驳回申请人吕茂才的其他仲裁请求。吕茂才、零五五八公司均不服该裁决书,均向本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认为:吕茂才与零五五八公司虽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双方已经建立事实上的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吕茂才在零五五八公司工作,是其个人与公司之间建立劳动关系,吕茂才与吴敬签订的股权分配协议系吕茂才与吴敬之间的个人行为。吕茂才从2016年6月上班至2016年8月5日离职,零五五八公司仅支付了一个月的工资8300元,剩余的工资应当支付,对吕茂才要求零五五八公司支付2016年7月一个月、8月份5天工资的请求予以支持,但应为9639元(8300元+1339元)。对零五五八公司要求无需向吕茂才支付工资的请求不予支持。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故吕茂才要求零五五八公司支付2016年6月份双倍工资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对吕茂才要求零五五八公司支付7月份双倍工资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因吕茂才在第一项诉讼请求中要求零五五八公司支付7月份的工资8300元予以支持,故零五五八公司还应支付吕茂才7月份双倍工资中的8300元。吕茂才要求零五五八公司为其补交社保的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应由劳动行政部门处理,对吕茂才该部分诉讼请求不予处理。因吕茂才系主动离职,故对吕茂才要求零五五八公司支付其一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的请求,不予支持。综上所述,零五五八公司应支付吕茂才2016年7月、8月工资9639元、2016年7月双倍工资83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六条、第八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规定,判决:一、阜阳零五五八装修设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吕茂才2016年7月、8月工资、2016年7月双倍工资合计17939元;二、驳回吕茂才的其他诉讼请求。三、驳回阜阳零五五八装修设计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元,由阜阳零五五八装修设计有限公司负担。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本院认为,零五五八公司是有限公司,其登记的股东为吴敬和吴东阁。吴敬个人与吕茂才之间签订的股权分配协议,未经其他股东的授权或者认可,亦不能改变零五五八公司的单位性质,一审判决认定股权分配协议系吴敬和吕茂才之间的个人行为并认定吕茂才与零五五八公司系事实上的劳动关系正确。关于吕茂才工资数额的认定,零五五八公司主张其公司向吕茂才支付的6月份工资8300元是津贴和业务提成,但但该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该项主张,故一审法院认定吕茂才工资数额8300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综上所述,零五五八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零五五八装修设计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姚 斌审判员 孙 颖审判员 刘 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唐明丽附:(2017)皖12民终1701号民事判决书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