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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1财保10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陈福林与胡继现程国美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胡继现,程国美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1财保101号解除保全申请人:陈福林,男,汉族,1975年10月12日出生,住重庆市万州区。被申请人:胡继现,男,汉族,1972年12月25日出生,住重庆市万州区。被申请人:程国美,女,汉族,1975年4月3日出生,住重庆市万州区。申请人陈福林与被申请人胡继现、程国美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作出的(2017)渝0101号执保103执行裁定查封了申请人提供本��所有的车辆。因法律文书已生效,申请人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书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以解除。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谢合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丽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