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1财保10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陈福林与胡继现程国美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胡继现,程国美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1财保101号解除保全申请人:陈福林,男,汉族,1975年10月12日出生,住重庆市万州区。被申请人:胡继现,男,汉族,1972年12月25日出生,住重庆市万州区。被申请人:程国美,女,汉族,1975年4月3日出生,住重庆市万州区。申请人陈福林与被申请人胡继现、程国美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作出的(2017)渝0101号执保103执行裁定查封了申请人提供本��所有的车辆。因法律文书已生效,申请人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书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以解除。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谢合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丽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