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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106执51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8-09-07

案件名称

马吉与时玉平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吉,时玉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0106执517号申请执行人:马吉,男,1982年7月10日出生,回族,宁夏银川市人,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被执行人:时玉平,男,1975年5月2日出生,汉族,宁夏银川市人,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执行的马吉与时玉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宁0106民初4795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38000元,利息2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400元,承担执行费464元,以上合计39064元。本案已执行标的11464元未执行标的276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无需本院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销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宁0106民初479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秦慧超代理审判员  王立军代理审判员  杨天成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晶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