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106执51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8-09-07
案件名称
马吉与时玉平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吉,时玉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0106执517号申请执行人:马吉,男,1982年7月10日出生,回族,宁夏银川市人,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被执行人:时玉平,男,1975年5月2日出生,汉族,宁夏银川市人,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执行的马吉与时玉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宁0106民初4795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38000元,利息2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400元,承担执行费464元,以上合计39064元。本案已执行标的11464元未执行标的276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无需本院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销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宁0106民初479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秦慧超代理审判员 王立军代理审判员 杨天成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晶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