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民终526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官当经济联合社、区少琼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官当经济联合社,区少琼,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月明社区居民委员会官当三居民小组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6民终526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官当经济联合社,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官当村。负责人:区树忠。委托诉讼代理人:吕艳婷,广东共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区少琼,女,1984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区民初,男,1954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区少琼父亲。原审被告: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月明社区居民委员会官当三居民小组,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官当村三队。负责人:区联邦。上诉人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官当经济联合社(以下简称官当经联社)因与被上诉人区少琼、原审被告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月明社区居民委员会官当三居民小组(以下简称官当三居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2017)粤0608民初3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案经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区少琼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官当经联社、官当三居民小组按成员标准向区少琼支付2016年的集体收益分配款6900元;2.官当经联社、官当三居民小组承担本案诉讼费。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区少琼是官当经联社、官当三居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具有官当经联社、官当三居民小组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2017年1月,官当三居民小组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每人分配2016年终分配款5700元,官当经联社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每人分配2016年终分配款1200元,但官当经联社、官当三居民小组以区少琼是外嫁女为由不予分配。一审法院认为:区少琼具有官当经联社、官当三居民小组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条“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财产权利”、第三十二条“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第三十三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的规定,官当经联社、官当三居民小组以区少琼是外嫁女为由不予分配涉案款项给区少琼违反了法律规定。区少琼作为官当经联社、官当三居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参与集体分配款的分配,故官当三居民小组应向区少琼支付涉案款项5700元,官当经联社应向区少琼支付涉案款项1200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判决:一、官当三居民小组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5700元给区少琼;二、官当经联社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1200元给区少琼;三、驳回区少琼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官当经联社、官当三居民小组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区少琼已预交),由官当三居民小组负担21元、官当经联社负担4元。上诉人官当经联社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官当经联社无需向区少琼支付1200元;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区少琼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一条、第二十四条规定,农村实行村民自治,涉及村民利益的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第四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享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第九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最高权力机构是成员大会,凡涉及成员利益的一切事项,都必须交成员大会讨论决定;第十五条规定,经社委会或理事会审查和成员大会表决确定其成员资格。本案中,区少琼是否为官当经联社的社员以及是否享有股权收益分配权利等,都要以官当经联社、官当各居民小组的村规民约规定以及村民大会或户主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为准。官当经联社曾召开全体户主大会,绝大多数的成员及户主的表决结果为:不同意包括区少琼在内的官当村外嫁女及其子女享有收益分配权利。在表决的股东成员中,有外嫁女所在户的户主,也有一部分外嫁女,但他们都遵守章程,表决不同意外嫁女及其子女参与本集体收益分配。根据《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全体成员大会是官当经联社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表决结果必须无条件严格执行。二、官当经联社依法自治,保障其社员合法权益,并没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的规定。外嫁女嫁给其他村民,其本人的户籍可迁到夫家入户,且其本人及其子女可入股夫家的经济社,完全可依法享受夫家经济社的股权收益,根本不存在损害其合法利益的情形。中国几千年的风俗习惯都是出嫁就是婆家人,且官当经联社的章程对此有明确规定,每个成员都必须遵守。这样才公平合理,才能保持集体经济平稳发展。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荷城街道办)的决定违反法律和章程规定,不能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三、分红款的分配总额固定不变,随着分配人数的增加而减少,一审判决确定了外嫁女的应得分红为1200元,增加了区少琼之后,基于人数的增多,相应的分配金额理应减少。一审法院在官当经联社2016年分红己分配完毕的情况下,仍判令官当经联社向每位外嫁女支付1200元分红,强人所难。若从日后分红款中优先扣除外嫁女2016年的1200元分红,余款再进行分配,又势必损害官当经联社其他成员的合法权益,将导致官当经联社难以履行法院的判决。被上诉人区少琼答辩称:一、区少琼具有官当经联社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分配权。区少琼为官当三居民小组成员,区少琼的成员资格已由荷城街道办依法确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官当经联社的村规民约规定外嫁女及其子女不能享有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分红权利并通过户主大会表决上述事项,均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相抵触,非法剥夺了区少琼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分配权,严重侵犯了区少琼的合法财产。二、官当经联社须依法向区少琼支付2016年度集体收益分配款1200元。官当经联社向其他集体成员发放了2016年度集体收益分配款1200元,基于区少琼有同等的分配权,官当经联社须依法向区少琼支付2016年度集体收益分配款1200元。在今后的官当经联社集体分红中先扣减区少琼上述1200元分配款,受损害的并非是已经取得分红的绝大部分成员的利益,因为其多领取了部分分红款,理应先予扣减。原审被告官当三居民小组未发表意见。各方当事人在二审期间均未向本院提交新的证据。经审查,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正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为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理,但一审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的规定,结合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在于官当经联社应否向区少琼支付集体经济组织成员2016年终分配款1200元。荷城街道办已于2016年4月8日就区少琼关于确认其具有官当经联社、官当三居民小组成员资格,给予其2007年后的集体收益分配款的申请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书(荷办行决[2016]82号),确认区少琼具有官当经联社、官当三居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官当经联社、官当三居民小组应给予区少琼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等分配待遇。确认村民是否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是否享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待遇,属政府行政确认以及法院行政诉讼案件的范围,并非法院民事案件审理范围。因当事人均未在法定期限内对上述行政处理决定书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该行政处理决定书已生效,本院对该行政处理决定的内容予以采纳,即认定区少琼享有官当经联社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等待遇。一审法院结合荷城街道办的上述行政处理决定的内容,并根据官当经联社向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分配2016年终分配款的情况,判令官当经联社应向区少琼支付2016年终分配款1200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官当经济联合社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舒 琴审判员 谭允仪审判员 王志恒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燕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