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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803民初31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徐李萍与陈玉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李萍,陈玉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803民初319号原告:徐李萍,男,1965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曾洪成,衢州市上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玉良,男,1965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海盐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林军,浙江天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叶志富,浙江天赞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李萍诉被告陈玉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李萍在本院指定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处理。审判员  朱贤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童 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