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803民初31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徐李萍与陈玉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李萍,陈玉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803民初319号原告:徐李萍,男,1965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曾洪成,衢州市上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玉良,男,1965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海盐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林军,浙江天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叶志富,浙江天赞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李萍诉被告陈玉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李萍在本院指定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处理。审判员 朱贤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童 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