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83民初354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德惠市天台镇新发村第五村民小组与王福土地承包经营权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德惠市天台镇新发村第五村民小组,王福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83民初3548号原告:德惠市天台镇新发村第五村民小组负责人:李国明,社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志林,德惠市胜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福,男,住德惠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强,吉林天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德惠市天台镇新发村第五村民小组与被告王福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剩余案件受理费50元及邮寄费112元由原告负担。返还原告案件受理费50元。代理审判员 陈大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周洪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