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105民初78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兰州宏盛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和被告西宁建安劳务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州宏盛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西宁建安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105民初780号原告:兰州宏盛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法定代表人:李红波,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杜伟强,甘肃得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被告:西宁建安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西宁市城东区。法定代表人:陈小平,该公司经理。原告兰州宏盛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宁建安劳务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原告兰州宏盛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兰州宏盛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师磊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