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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执异4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吴红涛与漯河市天泰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红涛,漯河市天泰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4执异43号案外人:张玲玲,女,汉族,1974年7月1日生,住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申请执行人:吴红涛,男,汉族,1975年8月19日生,住河南省舞钢市。被执行人:漯河市天泰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漯河市郾城区。本院在办理吴红涛申请执行漯河市天泰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泰公司)一案中���于2016年6月27日作出(2016)豫04执97-2号执行裁定,对漯河市天泰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位于漯河市井冈山路天泰景艺苑的房产予以查封。案外人张玲玲对此不服,向本院提出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称,法院查封的房产,案外人已于2006年5月18日购买,并交清购房款,且已装修使用,能够排除执行。因此,请求中止对涉案房产的查封拍卖。本院查明,吴红涛与天泰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日作出(2015)平民初字第88号民事判决,判令天泰公司返还吴红涛购房款5090400元。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于2016年6月27日作出(2016)豫04执97-2号执行裁定,对漯河市天泰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位于漯河市井冈山路天泰景艺苑的房产予以查封(其中包含案外人所称的2幢3单元6层601号),并于2017年6月16日发布拍卖公告,拟于2017年7月20日在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公开拍卖。案外人张玲玲不服,向本院提出异议。案外人提交了购房发票复印件及购房合同。本院认为,天泰公司欠吴红涛的购房款已经本院生效判决确认,天泰公司理应归还。由于天泰公司未按照判决要求偿还该欠款,故本院对登记在天泰公司名下的房产予以查封、拍卖,并无不当。该房产既未登记在案外人名下,亦未在房产管理部门进行备案,也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因此,案外人的异议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案外人张玲玲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审判长  井慧宝审判员  李 明审判员  李泉钦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珂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