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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105民初360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郑玉清与张璐、薛政华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玉清,张璐,薛政华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05民初3601号原告:郑玉清,现住呼和浩特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永生,现住呼和浩特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彪,呼和浩特市”148”协调指挥中心第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璐,大学路小学学生,现住呼和浩特市。法定代理人:薛政华,现住现住呼和浩特市。被告:薛政华,无业,现住呼和浩特市。原告郑玉清诉被告张璐、薛政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原告郑玉清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玉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郑玉清承担88元。审 判 长  马 立人民陪审员  格日乐人民陪审员  刘继广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秀 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