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民终225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1-27
案件名称
吴丹、赵雪西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吴丹,赵雪西,磁县亚宝洗选有限责任公司,秦有富,齐文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民终225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吴丹,女,1990年2月17日出生,民族,住邯郸市永年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邢兴发,河北贯云律师事务所;委托诉讼代理人:石晓维,邯郸市永年区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雪西,女,1964年6月28日出生,民族,现住任县。原审被告:磁县亚宝洗选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磁县黄沙镇南黄沙村三街村西。法定代表人:秦有富。原审被告:秦有富,男,1976年8月3日出生,民族,现住邯郸市磁县。原审被告:齐文文,男,1989年11月11日出生,民族,现住邯郸市永年县。上诉人吴丹因与被上诉人秦有富、齐文文、磁县亚宝洗选有限责任公司、赵雪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任县人民法院(2016)冀0526民初13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吴丹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吴丹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许 易 然审 判 员 武 洁审 判 员 陈勤耕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刘 西 超书 记 员 王 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