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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06刑初22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某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506刑初222号公诉机关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某,男,1987年5月15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住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17年5月2日被安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2017年6月21日被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2017年7月10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7月24日被逮捕。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检察院以安龙检公诉刑诉(2017)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牛广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4月30日21时55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沿安阳市铁四路由北向南行驶,当行驶至铁四路与清风街交叉口时被正在执勤的交通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张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90mg/100ml,达���了醉酒状态。被告人张某某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请求依法判处。被告人张某某对起诉书指控事实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事实一致。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呼气酒精测试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安阳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2017040994号血醇检验报告单、安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鉴定意见通知书、被告人身份证复印件、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有汽车C1驾驶证、无二轮摩托车驾驶证的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和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安阳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出具的情况说明、安阳市公安局龙祥分局社区警务大队出具的被告人张某某无犯罪记录证明、安阳市公安交通��察支队出具的查获经过及视频资料、被告人张某某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无证驾驶无号牌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从轻处罚。为打击危险驾驶犯罪,维护道路交通的正常秩序和公共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24日起至2017年9月23日止。)(罚金限判决书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完毕。)如不服本��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员  张琰成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赵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