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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行初10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1

法院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德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鲁14行初105号原告德州华翔汽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诉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袁桥镇人民政府紧急限期拆除通知一案,本院已于2017年7月18日受理。本院认为,本案符合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指定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管辖。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