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21民初350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浙江安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与陈进争、汪娟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安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陈进争,汪娟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21民初3502号原告浙江安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湘龙街道凉塘西路1号恒广国际景园一区6栋802号。负责人王世界,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冬明,男,1989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永丰县,系公司员工。被告陈进争,男,1985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桑植县。被告汪娟,女,1984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桑植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安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与被告陈进争、汪娟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安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于2017年7月24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浙江安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安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70元,减半收取1235元,由原告浙江安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文斌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思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