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321民初384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朱秀云与宗强、段倩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秀云,宗强,段倩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21民初3845号原告:朱秀云,女,1987年4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太和县,被告:宗强,男,1994年3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告:段倩南,女,1989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朱秀云与被告宗强、段倩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葛乃松独任审判。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朱秀云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秀云自愿撤回起诉,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秀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86元,由原告朱秀云负担。审判员 葛乃松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炜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