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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04民初71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杜年辰、郭丛拓等与陈大虎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年辰,郭丛拓,陈大虎,陈利华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04民初716号原告:杜年辰,男,1971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孟津县。原告:郭丛拓,男,1973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瀍河回族区。被告:陈大虎,男,1971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安县。被告:陈利华,男,1974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安县。原告杜年辰、郭丛拓诉被告陈大虎、陈利华合同纠纷一案,由于二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杜年辰、郭丛拓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775元由二原告承担。审判员  刘家定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 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