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04民初71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杜年辰、郭丛拓等与陈大虎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年辰,郭丛拓,陈大虎,陈利华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04民初716号原告:杜年辰,男,1971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孟津县。原告:郭丛拓,男,1973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瀍河回族区。被告:陈大虎,男,1971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安县。被告:陈利华,男,1974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安县。原告杜年辰、郭丛拓诉被告陈大虎、陈利华合同纠纷一案,由于二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杜年辰、郭丛拓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775元由二原告承担。审判员 刘家定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 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