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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20执314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潘祖荣与上海丸杰实业有限公司、江西丸杰实业有限公司等等借款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祖荣,周宽寿,上海丸杰实业有限公司,江西丸杰实业有限公司,上海丸杰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20执3140号申请执行人潘祖荣,男,1960年12月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被执行人周宽寿,男,1978年7月2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西省上饶市。被执行人上海丸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法定代表人周宽寿。被执行人江西丸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法定代表人周宽寿。被执行人上海丸杰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法定代表人周宽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潘祖荣与被执行人江西丸杰实业有限公司、周宽寿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且已经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7)沪0120民初465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国新审判员  沈燕明审判员  顾 威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沈寅飞审判长  张国新审判员  顾 威审判员  沈燕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沈寅飞附:相关法律条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