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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09民初1541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秦某某与朱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某某,朱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09民初15416号申请人:秦某某,男,1954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邢桦彬,上海市远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朱某,女,1968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本院在审理申请人秦某某与被申请人朱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秦某某于2017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朱某银行存款285,000元或查封、扣押相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秦某某提供保证金57,000元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朱某银行存款285,000元或查封、扣押相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周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徐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