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0民初552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杨毓梅与重庆市綦江区星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毓梅,重庆市綦江区星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0民初5529号原告:杨毓梅,女,汉族,1984年12月24日出生,住重庆市万盛经开区。被告:重庆市綦江区星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三江街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2203499585R。法定代表人:卿磊,执行董事。诉讼委托代理人:蒋佳川,重庆钧睿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原告杨毓梅与被告重庆市綦江区星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后,原告杨毓梅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毓梅在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杨毓梅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毓梅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27元,由原告杨毓梅承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李巍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胡超 来源: